天主教唐山教区教务制度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帮助本教区神职人员善度奉献生活,保持使徒精神,忠于教会职责,根据教会法典与梵二精神,结合唐山教区福传事业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唐山教区神职人员,应忠于至一、至圣、至公、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;应虔诚事主,具有热爱人灵、敬业奉献、严格自律、勤俭节约的基本品格。
第三条 唐山教区神职人员,应以基督的博爱精神服务社会,热爱祖国,遵守国家法律,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作贡献。
第二章 教区组织机构
第四条 唐山教区现设如下机构:副主教一名、咨议会、牧灵委员会、经济委员会、礼仪委员会、总务部、教区秘书处。参议会暂不设立。
第五条 各委员会主任由主教直接任免,以协助主教治理教区;委员会成员之产生由负责人推荐和主教指定。
第六条 咨议会研究教区副主教人选之产生办法。
第七条 在法典精神指导下,教区副主教拥有以下职权:在主教委任下帮助主教协调、推动各个委员会工作;协助主教治理教区,在重大问题上需要主教同意方可执行。
第八条 咨议会人员由教区主教任命和教区会议选举产生。
第九条 教区主教在设立或变更堂区、召开教区会议、成立堂区组织等重要事务上应征询咨议会的意见。
第十条 每个委员会需要制定基本章程,为本委员会发展指明方向;委员会负责人联合其成员每年制定本部工作计划;向主教呈报,获批后以教区名义执行;年终部门负责人须向教区汇报工作。
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负责人5年一届;期间如遇特殊情况,主教对各部负责人及其成员有任免权。
第十二条 唐山教区无染原罪传教修女会隶属唐山教区,依修会会规管理修会,遇重大事项向主教汇报,由主教签字生效。
第十三条 修女会根据会规产生之会长,报主教批准。
第三章 福传牧灵
第十四条 唐山教区主教,身为教区的负责者,应该特别关心传教事业,尤其对各个委员会及本堂司铎开展的传教事业,应鼓励与支持。
第十五条 司铎是圣化职务的执行者,鼓励每位司铎应每天举行弥撒圣祭以圣化人灵。
第十六条 司铎的首要任务是向万民宣讲以基督为核心的福音,并通过圣事服务于教友和愿意聆听与接受圣道的人,为他们提供灵魂上的牧养,故鼓励教区司铎在每日弥撒中讲道。
第十七条 司铎在任何自主的情况下,都应该接受他人合理的圣事要求。应以爱德协助病患,尤其对于濒临死亡的要尽力以圣事鼓励之;并以特别的关切照顾贫穷的、受苦的、孤独的、以及陷于特别困难中的人。
第四章 灵修和学习制度
第十八条 司铎首先应追求圣德,以圣经、圣体双重神粮滋养其属灵的生命,为此诚恳的奉劝司铎每日热心地诵读日课,并在每天的生活中,安排适当的时间,朝拜圣体,与主基督深交密谈。
第十九条 司铎要铭记自己的誓愿,每日不断提醒自己,谦卑地服从长上,神贫简朴,保守贞洁生活。
第二十条 鼓励教区司铎参加教会内外举办的培训课程或专业学习。
第二十一条 司铎要十分重视退省神功和勤领和好圣事,以积极的心态参加教区组织的避静神功,以虔诚的心态自我反省,归向基督。因此教区组织司铎每月退省1-2天,每月第一主日后星期一报到。
第二十二条 教区组织司铎每年避静一次,组织教理学习一至两次。因重大原因不能参加退省及学习的司铎,事先向主教请假。
第五章 工作制度
第二十三条 在教区内被委派相应工作的司铎,应以接受基督派遣的心态,履行好牧者应尽的职责。
第二十四条 唐山教区堂区主任司铎任期原则上为5年。在特殊情况下,如教区对某司铎由于工作上的需要,经咨议会调查研究,可延长在任时间;或某司铎在工作中出现其它问题,教区可随时进行人员调整。
第二十五条 教区所属堂区的所有房地产,包括教堂、住房、商业性开发房产等,产权均属教区所有,主任司铎受主教派遣只享有管理权,不享有处理权。(拆毁、变卖、转让)。
第二十六条 教区建立档案室,教区各个堂区凡持有土地证、房产证及相关的文字协议,一律上缴教区统一保管,以免遗失造成重大损失。
第二十七条 司铎应该在所属堂区努力为教友服务,开展福传,坚守工作岗位不随意脱岗,行圣事或因事外出,事情办理完应及时回到本堂区。主任司铎及副主任司铎因事需出离教区者,事先向主教请假,副主任司铎因事出离堂区向主任司铎请假。
第二十八条 堂区司铎年初作好牧灵计划,逐步实施计划,年末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向主教述职。主日及瞻礼之日,若无重大事务,堂区司铎有责任为自己的堂区教友奉献弥撒,因为教会要求教友主日及瞻礼参与弥撒,司铎理应去为他们主持弥撒来满全法律要求的牧灵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司铎接受教友求献的弥撒,即产生弥撒义务,即便弥撒献仪丢失仍不失去弥撒义务。每位司铎须将所收取的弥撒献仪上缴教区。除新亡者弥撒、婚礼弥撒及其它特别的弥撒意向(如教友家庭或本人有专项祈祷的要求)司铎可特别为其献祭,其它弥撒可合并意向;由于教区弥撒献仪数量较多,为完成弥撒法定义务,每月每位司铎须为教区意向献5台弥撒。
第三十条 堂区主任司铎应建立堂区登记册,即:圣洗、婚姻、死亡、备忘录,并负责将这些册子妥善地保存好。堂区主任司铎要建立堂区管理小组,健全组织管理机构,制定管理制度,为堂区发展服务。
第三十一条 堂区教堂及住房需要大规模的修缮,原则是堂区自筹一部分,资金不足者教区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。
第三十二条 新建教堂,主任司铎应向教区提交申请,待教区主教、咨议会、经济委员会等研究决定后方可施工建设;资金来源为堂区自筹和教区支援。
第三十三条 所有在主教府的司铎,每天早上6点在小圣堂朝拜圣体、公诵晨祷及举行共祭弥撒;晚上7点在小圣堂公诵晚祷、玫瑰经,度司铎团体祈祷生活。(主教府之本堂司铎在大堂举行弥撒,晚上参加团体祈祷。)午餐及晚餐前15分钟,到小圣堂拜圣体,公念三钟经。
第三十四条 司铎在堂区工作期间,不允许打扑克、打麻将;不允许喝醉酒,以保持神职人员的良好作风。
第三十五条 教区司铎在度团体生活期间,无重大原因不得请假、不得外出就餐。
第三十六条 据本教区传统,主教、司铎离世后,除本人遗嘱之外的所有名下财产归教区所有。
第六章 财务制度
第三十七条 教区设会计一名、现金出纳一名管理教区财务,教区各项开支(水、电、暖、医疗保险、补助、伙食、医药费)及其它工作运转费等,凭票据入账,由主教签字生效。
第三十八条 教区所有收入(弥撒、房产、献仪、骨灰堂、圣物组等)归教区统一管理,开票入账。
第三十九条 会计每月底整理收入及支出账目表,并将收支表报主教审阅签字备案。
第四十条 会计于年终整理教区全年的财务收支帐目表,并在全体司铎会议中公之于众。
第七章 警示
教区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,对发生违纪、违命行为的司铎教育在先,且尊重和重视当事人的申述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个人态度,给予从警告至开除的相应处分;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,除通知本人外,还要在教区内通报。
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,视为违纪:
(1)未经教区同意擅自处理教会房地产者。(拆除、变卖、转让)
(2)堂区主任司铎不履行本职工作,不能满足教友信仰上的合理要求,造成教友冷淡引起教友们的不满和举报,经调查属实后,接到警告但仍不改进工作者。
(3)在公共场所立坏表样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(4)发生两性间不当行为,并受到当事人或他人举报,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,视为违命:
(1)严重违背教义教规的行为,并产生恶表者。
(2)严重违反圣愿,试图与她人结婚,丧失贞洁的行为者。
(3)抗拒主教以其职权所颁布的命令或教区决定的行为者。
(4)在履行圣事职责中有异端行为坚持错误不改正者。
第四十三条 以上违纪违命者按教会法典给予警告、记过、停职察看、停止神职、开除等处分。处以警告、记过处罚者,在教区神职内部通报;处以停职察看、停止神职、开除处分者在全教区内通报。
第四十四条 教区视具体情况组成专门委员会,负责对违纪、违命行为人进行调查核实,并向主教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,主教根据调查报告酌情处理。专门委员会由主教推荐的司铎代表组成,至少三人。
第四十五条 给予司铎开除的处分,由教区会议商讨决定,由教区主教签署批准生效。受到开除处分的司铎,从决定宣布之日起,解除该司铎与教区的关系。
第四十六条 对给予停止神职和开除处分的决定,教区将上报给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国天主教“一会一团”备案。
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教区主教所有。
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,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教区会议通过后予以修订和完善。
天主教唐山教区
2014年12月4日